当前位置: 开心法人首页 经济仲裁法律咨询
售后包租
售后包租 2008年6月23日,彭博与协和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彭博购买由协和公司开发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84-2号楼10单元10号房屋一套,套内面积24.45平方米,单价为7,702.8元/平方米,房屋总价款258,737元。彭博于当月一次性向协和公司交纳了购房款258,737元,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08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5种条件的,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5、该商品房取得竣工验收表”。彭博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与沈阳戴斯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威尼克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该房屋租赁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约定:“房屋租赁期自2008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0日,共计10年,租金标准:5.175元/季,租金起算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该房屋租金标准在租赁期限内保持不变”。2008年12月31日至2010年9月30日,彭博按照房屋租赁合同关于租金的约定,全额收取了威尼克公司给付的房屋租金。此后,威尼克公司未能按照租赁合同履行给付租金的义务。
    下一步将如何办?
2011-12-06 22:01 zhouko……(辽宁-沈阳)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