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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可晟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大华工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无锡可晟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大华工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原被告对01、02、03号合同项下结欠大华公司的款项549280元已在双方传真对账中予以确认,但是问题的关键是原告履行了01、02、03号合同吗?01、02、03号合同是大件出口设备,原告始终没有拿出出库单、运单、报关单、增值税发票等有关发货凭证。大件设备怎么会没有运单?出口设备怎么会不开增值税发票?怎么核销、退税?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有问题啊!!!???……
2011-12-06 10:15 ksgs(江苏-无锡)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超级账号5律师  2011-12-06 10:26
建议找律师面谈
2 余成虎律师  2011-12-06 14:17
带上材料和律师面谈,证据规则中的谁举张谁举证原则适用不是单单就几句话能够说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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