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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前部颁文件的法律效力问题
关于以前部颁文件的法律效力问题 公民触电案例中,其赔偿责任能否以1996年电力工业部的部颁文件《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作为依据?或者请问以前的部颁文件(规则)能否作为当前的法律遵循依据,能否在法庭中直接引用?
2009-11-30 14:09 dzddw(山东-德州)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9年11月30日 15时28分
法律没有失效,就可以作为根据援用,当然可以在法庭中引用
同意你的观点,法律不仅是强制性规定,不仅追求程序正义,更要追求实质正义。
2 110网律师  2009-11-30 16:02
因触电而发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中,以造成损害的原因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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