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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大家好,合同赔偿
各位律师大家好,合同赔偿 各位律师好!

劳动合同不到期,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协商不成(赔偿金达不成一致)强制解除合同,我是否可要求

1. 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赔偿金(大约6900元)

2. 低于烟台最低工资760的欠缺部分补发给我,补发部分公司需支付25%的赔偿金(大约700元)

3. 12.31解除合同,半年奖(7.1-12.31)需按我实际出勤天数按比例支付给我(大约300元)

4. 公司和我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给我书面通知,公司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大约1100元)

谢谢各位律师,我的4条要求是否都能同时得到法律的支持(即在公司强制解除合同的情况下需支付我6900+700+300+1100=9000元)谢谢!

(一个小问题,工作年限是从进公司工作的第一天开始计算,还是从签订劳动合同那天开始计算,谢谢!)
2009-11-30 12:11 victor……(山东-烟台)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9-11-30 14:25
一看你就研究过,自己研究吧。
2 110网律师  2009-11-30 14:55
同意上述意见。
3 110网律师  2009-12-02 09:56
工作年限:自你进公司的第一天开始起算,
      应支付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每满一年一个月;为提前30天通知的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差额部分;
4 110网律师  2009-12-02 21:21
基本上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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