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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纠纷案
财产纠纷案 你好:
我现在正在打离婚官司,在第一次开庭时,我丈夫说他没有房子,现居住的房子是租住的。我们是88年结婚的,现居住房是97年左右买的并改造。法院调查结果也证实了是我丈夫的名字(房产登记)回家后我找到一份我丈夫写的房屋租住协议(现住房)
请问在下次开庭时,我可不可以把这份协议递给法官,作为恶意转移或侵占共同财产的证据,我丈夫不知道我拿到协议去复印了。
2008-10-27 08:47 892298……(江苏)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8-10-27 08:59
复印件一般难以作为证据被采信
2 110网律师  2008-10-27 09:32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不过其证明力最好通过其他证据补充。如有不解,可以电话联系或当面沟通咨询。
3 110网律师  2008-10-27 10:01
可以的,但是复印件法院是不是认可的.
4 110网律师  2008-10-27 11:34
很奇怪,如果法院已经查明你丈夫是房屋的产权人,那如果你丈夫主张自己租房,那是不是说明你丈夫把房子买了?那你丈夫有举证义务说明房产处理的过程,并且就房屋买卖所得部分要与你分割。
5 陈新明律师  2008-11-06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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