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有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规定吗? 我们新乡市管道气用户2012人诉新乡市物价局文件新价工字(2001)117号《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一案,因为该行政行为系超越职权所为,请求依法撤销。但新乡市中级法院以117号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了我们2012人的起诉。但是《行政诉讼法》中没有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规定。特此提问,请答复,谢谢。诉讼代表人:王合安 2011-12-04日。
2011-12-04 16:46 诉讼代表人(河南-新乡)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年12月04日 18时39分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2 110网律师 2011-12-05 10:51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单方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或者说,它是制定行政规则的行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指的就是抽象行政行为。该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相关法律问题
《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魏国鹏回复是具体行政行为;王鹏回复是抽象行政行为,谁的回复正确呢?请
0个回复《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魏国鹏回复是具体行政行为;王鹏回复是抽象行政行为,谁的回复正确呢?请
1个回复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法律有无规定?请知道者回复,谢谢。诉讼代表人。
1个回复《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10名律师回复是具体行政行为,5名回复是抽象行政行为,应当是什么行政
1个回复题目:甲、新乡市物价局文件《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
0个回复关于抽象行政行为能否在法律文书中使用的问题
0个回复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应用”问题
0个回复《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吗?请您回复是或者不是。如果您不知道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
0个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