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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有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规定吗?
《行政诉讼法》有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规定吗? 我们新乡市管道气用户2012人诉新乡市物价局文件新价工字(2001)117号《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一案,因为该行政行为系超越职权所为,请求依法撤销。但新乡市中级法院以117号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了我们2012人的起诉。但是《行政诉讼法》中没有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规定。特此提问,请答复,谢谢。诉讼代表人:王合安 2011-12-04日。
2011-12-04 16:46 诉讼代表人(河南-新乡)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年12月04日 18时39分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2 110网律师  2011-12-05 10:51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单方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或者说,它是制定行政规则的行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指的就是抽象行政行为。该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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