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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吗
我的朋友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吗 我的朋友挪用公款18万,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没超过三个月就还了,但利息装进自己的口袋。可以认定有刑责吗?
2011-12-03 19:56 cajylw(陕西-西安)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康治斌律师  2011-12-03 20:22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涉嫌挪用公款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且数额在7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公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 
    (三)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从中谋取利益在5万元以上的; 
    (四)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五)未退赃款在3万元以上的; 
    (六)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七)给单位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的。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2 贾金勇律师  2011-12-03 20:27
当然有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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