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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学出生证明的使用
关于医学出生证明的使用 您好!
我的户口随父母在兰州市城关区靖远路派出所,现在北京打工,2011年6月在北京通州妇幼生一女儿,为第一个子女,在通州妇幼领取了《出生医学证明》,因办理生育保险,担心附页会有损坏,自己裁剪下来保存了,但办理户口登记时在兰州市城关区妇幼保健站加盖合缝章时,得知按规定自己裁剪就无效了,要求我到签发单位换发,但是签发单位拒绝换发。
我查找了一下相关规定,并无详细规章指导,所以请问一下我目前到底应如何办理手续以便顺利办理户口登记?
感谢答复!
2011-11-30 23:02 zybsss(北京-通州区) 已有 8 位律师回答
1 杨冬梅律师  电话:15068803952  2011-12-01 01:46
建议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2 孙新律师  2011-12-01 06:57
协商解决。
3 李同红律师  2011-12-01 07:22
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4 谷友军律师  2011-12-01 08:10
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5 赵江涛律师  2011-12-01 09:03
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6 赵亮律师  2011-12-01 10:17
找原来发放单位补办即可
7 孙新律师  2011-12-01 10:19
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8 孙新律师  2011-12-01 11:43
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一)《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五)《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

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而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件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原签发单位存档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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