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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摔伤被裁脏陷害谎称偷盗推卸责任
上班时摔伤被裁脏陷害谎称偷盗推卸责任 06年工作时从车上摔下来因失去了说话功能被污蔑为偷盗所致08年了解到没有偷上诉法院,由于厂家没有证据在开庭前三天与派出所勾结制造了偷盗的笔录,现当事人已出证明,没有偷是派出所逼出来来的,派出所怕追究其责任,笔录已撤回,偷的事实已不存在。是否应承担伪造现场,造假证的刑事责任?
2011-11-28 22:06 杜修文(山东)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2011-12-12 17:08
《刑法》第305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条款的罪名即为人人所知的伪证罪,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之外不存在伪证罪,但决非只有伪证罪才能惩治刑事或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

第306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第307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款特点为:其适用范围并不局限于“刑事诉讼中”,也就是说,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也可适用此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外有关伪证的法律规定有: 民事诉讼法102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49 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及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15 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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