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改变小区周边环境的问题 我家是住在小区最东面,当初购房时东面是绿化带和小河,后面是排屋,目前情况是:
1、小区河边绿化已擅自改掉一半,供停车用,半夜汽车叫声、发动机声不断,严重影响住户休息;现另一半也正在改造,这样绿化带将完全取消;
2、小区后面排屋,现正在改造成娱乐、美食等用途,《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第(二)项目明确规定: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不得开办娱乐场所;
就这二个问题我咨询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得道的答复是:
关于小区河边绿化问题,经调查,该绿化将改为通道,以方便车辆、行人进出,确保安全。关于问题2,经查,该处排屋将改为商业用途,手续正在审批中。
现在我想咨询一下:1、排屋将改为商业用途(改造成娱乐、美食等用途)办理手续是否要得道周边住户的同意?
2、开发商的这种行为,能不能个人起诉,要求复原?
3、相关行政部门经调查后,说手续正在审批中,开发商仍在改造(已改造了大半年,经常造成住户断水),并未采取任何措施,能否起诉他行政不作为?
1、小区河边绿化已擅自改掉一半,供停车用,半夜汽车叫声、发动机声不断,严重影响住户休息;现另一半也正在改造,这样绿化带将完全取消;
2、小区后面排屋,现正在改造成娱乐、美食等用途,《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第(二)项目明确规定: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不得开办娱乐场所;
就这二个问题我咨询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得道的答复是:
关于小区河边绿化问题,经调查,该绿化将改为通道,以方便车辆、行人进出,确保安全。关于问题2,经查,该处排屋将改为商业用途,手续正在审批中。
现在我想咨询一下:1、排屋将改为商业用途(改造成娱乐、美食等用途)办理手续是否要得道周边住户的同意?
2、开发商的这种行为,能不能个人起诉,要求复原?
3、相关行政部门经调查后,说手续正在审批中,开发商仍在改造(已改造了大半年,经常造成住户断水),并未采取任何措施,能否起诉他行政不作为?
2009-11-21 13:54 pzh130(浙江-湖州)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9年11月21日 15时13分
一、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二、属于业主共有的绿化带,开发商无权进行处分,否则侵犯了业主的共有权利。
三、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涉及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二、属于业主共有的绿化带,开发商无权进行处分,否则侵犯了业主的共有权利。
三、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涉及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2 吴健弘律师 电话:13588839313 2009-11-23 07:12
你可以起诉要求开发商赔偿.
3 110网律师 2009-11-21 14:05
欢迎你有机会来电话谈谈,咱们具体谈谈你说的事,要不你把电话号码告诉我,我给你打也行。(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4 孙新律师 2009-11-22 13:04
建议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