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类的纠纷 用工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就单方面将劳务派遣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这样合法吗?如果不合法,要负什么责任?
(第六十五条 .......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六十五条 .......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009-11-17 22:53 rucode……(上海-虹口区)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9-11-18 09:33
委托律师办理
2 齐雷律师 2009-11-18 10:07
如果用工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单方辞退劳务派遣人员,这种作法肯定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可以和用工单位协商解决,劳动人员也可以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解决,或者由劳务人员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3 李军律师 2009-11-18 14:28
没有合法理由的话, 属于违法。若派遣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关系,可要求双倍赔偿;若未解除劳动关系,可要求恢复岗位支付工资等。
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详情可来电联系面谈。
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详情可来电联系面谈。
4 110网律师 2009-11-21 23:35
1、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即你的派遣单位提供派遣协议给看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3、你可以申请仲裁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