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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另外两个合伙人与去年合伙投资经营一家个体餐厅、法人是我本
我和另外两个合伙人与去年合伙投资经营一家个体餐厅、法人是我本 我和另外两个合伙人与去年合伙投资经营一家个体餐厅、法人是我本人 我和另外两个合伙人与去年合伙投资经营一家个体餐厅、法人是我本人,每人出资十五万存到我们指定的账户卡里。签订了合伙协议,签订协议时并没有商量商定采购货品等财物规章制度、本人对这一块也不太清楚,餐厅从筹备到试营业期间所有购买的货品和付款都是我在能,用银行专用记帐本把每笔用款记录到本子里。收据一部分有、一部分没有的。现在另外两个合伙人以记帐本和存款卡银行流水对不上为由认为我私自花掉了一部分共有资金,要我归还部分钱款。我想问下我该怎么处理?在起初没有制定财务流程的情况下不太知道财务流程,费用用途都记录在文具店购买的专用银行记帐本里记录的、这个可以做凭据吗?如果他们起起诉我我该如何应对?
2016-05-24 16:54 ask201……(甘肃-兰州)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巴俊律师  2016-05-24 18:41
你好 携带资料面谈的
2 钟晶律师  2016-05-24 23:31
你好,关键是要看能否核对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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