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房东签订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到10月27日到期,5月17日房东通知我要解除合约 我与房东签订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到10月27日到期,5月17日房东通知我要解除合约,要我在6月17日之前搬走,房东以合同中第十一项规定,甲方(房东)要与乙方(租客)终止合约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未注明需征的乙方同意),乙方要终止合约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我觉的很不公平,房东让我找仲裁或者上法院,请问房东是否违约,我能否要求房东赔付未约金,合同中是否有漏洞?我该怎样维护自己权益,找法院或仲裁要怕浪费时间与精力,钱财?
2016-05-21 21:37 ask201……(上海)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颜培卿律师 2016-05-21 21:43
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拒绝搬离的,让房东去起诉你就行,不用你自己去起诉的
2 李军律师 2016-05-21 23:10
房东违约,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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