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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不一致时如何认定盗窃金额?
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不一致时如何认定盗窃金额? [案情]
    被告人李某于2009年2月23日在上栗县新世界澡堂盗窃他人财物。2009年2月24日被抓后,被告人李某均供述2009年2月23日上栗县新世界澡堂只偷的现金1500元,而被害人郭某于当日报案却称被偷了3700元。

    [分歧]

    对于被告人李某2009年2月23日到底偷了被害人郭某多少钱,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供述盗窃金额为1500元,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采信被告人的供述,认定为2009年2月23日的盗窃金额为15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害人于失窃的当天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陈述失窃3700元,其证明效力大于被告人后来被抓时的供述,盗窃金额应以被害人陈述的3700元为准。
2011-11-19 23:24 911111……(江西-南昌市)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康治斌律师  电话:13891879542  2011年11月19日 23时31分
被害人需提供证据证明,以被害人证明的数额为准确定。
2 胡爱军律师  2011-11-19 23:28
被害人需提供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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