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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特殊情况,需要辞职并经甲方同意”是否合理
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特殊情况,需要辞职并经甲方同意”是否合理 因为觉得在公司没有发展,想要辞职离开本公司。但是领导说,及时你交了辞职报告,我不批,你一样不能走。我想问一下:合同中约定的“乙方特殊情况,需要辞职并经甲方同意”这个条约合理吗?是否存在法律约束力。还是递交纸质辞职报告之后30天就可以自动解除合同。
2016-05-19 08:44 明月十年(北京-朝阳区) 已有 11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6-05-19 08:47
这是可以通知对方解除的
2 孙新律师  2016-05-19 08:47
您好!需要结合合同内容具体分析?如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来电咨询。
3 顾倩团队律师  2016-05-19 08:48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建议来电咨询,为您进一步分析
4 申维丰律师  2016-05-19 08:50
您好,建议到法院起诉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来电咨询
5 孙新律师  2016-05-19 08:51
您好,单位违法。建议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可以搜集相关证据,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 宋超律师  2016-05-19 08:52
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7 徐卫东律师  2016-05-19 09:12
如果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8 朱孟喜律师  2016-05-19 09:13
不合理 该是违法的
9 孙新律师  2016-05-19 09:45
劳动者可以通知解除
10 孙新律师  2016-05-19 09:58
你好,公司公司规定是不合理的,你有权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提出辞职。如果对方不支付工资,可以收集证据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11 孙新律师  2016-05-19 11:15
您好,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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