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第四章的第41的的解释 请问,这一节的规定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是否有可以不以本条例的做法,也就是说.是否可以要求员工每天的超时工作超过3小时?(比如说在员工同意的情况下,而且是不发给正常超时工资的情况下;或者是通过特别审请过的情况下;或者是工作行业特殊的情况下.)总的来说,这一条是不是一个硬性的规定?也就是说,不管什么情况下都要以人为本,不影响员工的身体健康为主,不充许超时3小时以上的加班?请给予准确的回答,在此表示万分感谢.(附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009-11-10 19:58 sndhq8(广东)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朱君秀律师 2009-11-10 20:34
答:通常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支付150%的工资并不是无偿服务;遇到检修、抢修、公益事业等情况时,不受以上时间的限制,但是,仍然应当按照150%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2 谢青云律师 2009-11-11 18:36
是强制性规定。但除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制的除外。或安排补休也可以。
3 李翠英律师 2009-11-13 17:50
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