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主动对该案作出赔付损失的行政处理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其应当怎样改正?如果当事人不服环保局的处理 某省人民政府依据《环境保护法》与《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了该省的空气质量标准。2002年6月24日,某市环保局于双休日时间在该市市民广场举行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宣讲环境保护常识,培养市民的环保意识。2002年7月8日,某企业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某环保局缴纳3万余元排污费,之后该企业超标排污,环保局对环境质量进行了科学监测,认定该企业的超标排污行为已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并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还主动对该案做出了赔偿损失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污染者进行了批评教育。
2011-11-14 14:36 周花花(重庆)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张宰宇律师 电话:15002325303 2011年11月14日 17时58分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 110网律师 2011-11-14 16:14
如果不服环保局的决定可以向上级环境保护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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