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裁.判文书能用<<适用法律不当>>的词语吗? 唐山市中级法院于2009年10月28日用特快传递给我送达了河北省高级法院2005年12月26日作出的(2006)冀行监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内容是: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唐山市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一.本案指令唐山市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2009-11-08 19:39 yongyu……(河北-唐山)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09-11-09 10:02
适用法律不当,是再审的法定情形之一,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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