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各位律师帮我修改下这份民事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部分! 2011年10月15日,原告相中被告处房屋一套,被告向原告承诺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五证齐全,可放心购买。原告属首次购房,缺乏经验,于是出于对被告的完全信任,与被告签署了《选房意向书》,并缴纳了购房诚意金人民币20000元。然而,原告近日发现被告至今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便知其当初五证齐全的承诺是虚假的,被告故意隐瞒了其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原告当初是出于对被告的信任,相信其五证齐全,才会签署《选房意向书》并缴纳购房诚意金。原告认为受到了被告欺骗,侵犯了原告权益,遂数次要求被告退还购房诚意金,被告却均以公司有“不退不换不更名”的规定作为理由拒绝退还原告购房诚意金。此时,原告才看清了被告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便违规销售预售房的欺诈本质,这坚定了原告退房的决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请求贵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诚意金人民币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请求贵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诚意金人民币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1-11-13 10:37 186280……(陕西-西安)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高永峰律师 电话:13818674370 2011年11月13日 11时09分
一、
原告认为受到了被告欺骗,侵犯了原告权益,遂数次要求被告退还购房诚意金,被告却均以公司有“不退不换不更名”的规定作为理由拒绝退还原告购房诚意金。此时,原告才看清了被告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便违规销售预售房的欺诈本质,这坚定了原告退房的决心。
修改为“原告认为《选房意向书》是在受到被告欺骗的情况下签署的无效合同,被告应承担该合同缔结无效之全部责任,理应退还购房诚意金。被告多次以公司有“不退不换不更名”的规定作为理由拒绝退还购房诚意金,无法掩盖合同无效这一事实。”
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请求贵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诚意金人民币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请求贵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诚意金人民币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原告认为受到了被告欺骗,侵犯了原告权益,遂数次要求被告退还购房诚意金,被告却均以公司有“不退不换不更名”的规定作为理由拒绝退还原告购房诚意金。此时,原告才看清了被告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便违规销售预售房的欺诈本质,这坚定了原告退房的决心。
修改为“原告认为《选房意向书》是在受到被告欺骗的情况下签署的无效合同,被告应承担该合同缔结无效之全部责任,理应退还购房诚意金。被告多次以公司有“不退不换不更名”的规定作为理由拒绝退还购房诚意金,无法掩盖合同无效这一事实。”
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请求贵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诚意金人民币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请求贵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诚意金人民币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2 高飞律师 电话:18629037091 2011-11-13 12:55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付费审查、修改诉状。
3 康治斌律师 2011-11-13 11:30
建议向律师当面咨询为宜。
4 超级账号5律师 2011-11-13 16:24
你已经将事实与理由说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