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随意伪造、篡改职工档案是否违法 我是国营企业正式职工,我长期都是从事会计工作岗位。可是,企业在我的职工档案中,将我从事的会计工作岗位伪造、篡改为有毒、有害工种,企业的这种故意伪造、篡改做假行为,是否已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界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受理,是否会判决企业伪造、篡改职工人事档案的行。诉讼状如下是否行,恳请律师指教。致谢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平,女,汉族,身份证号:510212195804232528
住所地:沙坪坝杨家山106。 联系电话:13018354210
被告: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正街45号
法定代表人:陈平,职务:公司总经。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伪造、篡改原告的职工人事档案的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擅自伪造、篡改原告职工人事档案,将原告长期从事的会计工作岗位篡改为有毒、有害工作岗位。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特此,原告将被告具状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李平
2016年5月8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平,女,汉族,身份证号:510212195804232528
住所地:沙坪坝杨家山106。 联系电话:13018354210
被告: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正街45号
法定代表人:陈平,职务:公司总经。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伪造、篡改原告的职工人事档案的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擅自伪造、篡改原告职工人事档案,将原告长期从事的会计工作岗位篡改为有毒、有害工作岗位。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特此,原告将被告具状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李平
2016年5月8日
2016-05-08 21:21 357689……(重庆)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