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报户口缴费问题 七年前,温州一男已生育二女并已离婚,又与一重庆离婚女(生过一女儿现已19岁),非婚生下一女,俩人不合而分居。女孩(无户口)由母亲(重庆女)带着,重庆女在温州打工。请问:1、如女孩要在父亲处报户口,应缴费(罚款)多少?2、如该重庆女另与一未婚男结婚,并把女孩带到男方报户口,则需交费多少?
2011-11-12 11:52 Any2778(浙江-宁波)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翁建平律师 2011-11-13 08:23
浙江省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