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续签合同加收中介费合法吗? 我是通过中介所租了套房,租期为一年,当时交过中介费给中介所,房东把整栋楼都交由中介所打理,中介所就负责房屋出租和收取水电费,现在中介要求所有租客租期到后续签合同都重新要交纳一次中介费,也就是月租金的50%,请问这合法吗?之前也租过几次房屋,续签合同不会再收取中介费,房东跟中介所有联系,不交还不行,请问我该怎样处理?有什么方法能免交吗?
2009-11-06 23:28 fly114……(广东-广州)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09-11-06 23:36
你好,不用再缴纳中介费了。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介公司只提供了一次中介服务,所以只需缴纳一次中介费。如果他们还让你缴纳,你可以拒绝缴纳,也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介公司只提供了一次中介服务,所以只需缴纳一次中介费。如果他们还让你缴纳,你可以拒绝缴纳,也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
2 朱君秀律师 2009-11-06 23:38
答:不应当再次缴纳中介费;不交还不行,没有好办法免交。
3 110网律师 2009-11-07 11:08
不用再交中介费的。
4 李翠英律师 2009-11-07 14:35
合同已经到期,是否再签合同属双方自愿,由于房东不出面,由中介代办,中介就这样办,收费认为自己又从中参与了,可谓周瑜打黄盖,有人愿打有人愿挨,如果不服,你只能不续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