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债务 今天法院送到家中一份传票,当事人不在家中,并我也联系不上当事人,就告知他们,他们就说让我签收,我本不想签收,因为和我无关,但是他们非要让我签收,我就签收了(我是当事人的儿子),然后我看民事起诉状上写的日期是2011年10月11日。法院的传票日期是2011年10月26日,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日期也是10月26日,可是传票2011年11月11日才送达。这样是否给答辩带来了麻烦,同时我们联系不上当事人,就算缺席审判,我也要负法律责任?(当事人在外面欠别人的钱我和我母亲都不知道)
2011-11-11 13:44 zh1990……(贵州-贵阳)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胡爱军律师 2011-11-11 13:49
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2 贾金勇律师 2011-11-11 13:57
你是案件当事人吗?
3 唐羽生律师 2011-11-12 16:07
是否有责任要看具体情况,你父亲是否承担还款责任也看情况的,最好当面咨询,具体的案件情况需要全面了解,方能给出准确的答复,建议你携带证据、身份证明、相关文书等相关材料与律师面谈。如需帮助,可致电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