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者应受何种处罚 在2010年9月25日我到佛山市南海盐步河西水藤村谭诗家追收2000年欠下的装修欠款.她不但不还款 ,还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大瓶屎水淋我,接着还拳打脚踢 .当天我报警后住进医院,被疹断为血尿,肾肿大,脊骨暗裂。在10月2日出院。之后盐步平安派出所在我的多次询问下,在2011年1月26日带我去验伤,但到现在也不处理(因我曾到她家门口贴了欠债还钱的纸),所以就不处理了。验伤报告不肯给我看,只告诉我是轻微伤,,在我多次向省信访办反映情况后,2011年11月9日终于约见我了,还照相做证。但说的话也是叫我放弃诉讼,因我也有不对,如果处理也要一齐处理,我说没问题。请问打人者应受何种处罚?他还说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人罪?那她先用屎水淋我,继而拳打脚踢,也不构成故意伤人罪吗和故意侮辱人罪吗?
2011-11-10 09:16 陈月娥(广东-佛山)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陈晓云律师 2011-11-10 09:19
对验伤不服的,可申请重新鉴定。
2 孙新律师 2011-11-10 15:41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详细介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