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朋友和前夫都是双城的,婚前在哈市买了房子,2014年离婚 律师您好,我朋友和前夫都是双城的,婚前在哈市买了房子,2014年离婚,他们婚后育有一女目前三岁了,离婚后我朋友在哈市没有房子。没有工作无法争取孩子抚养权,后来前夫来道歉我朋友为了孩子就回去跟他继续过了,但没复婚,现在决定彻底分开了,像她现在的状况有工作工资在5000左右,男方工资1000多。但我朋友没房子,她准备贷款买房。请问这种情况能争来孩子抚养权吗?
2016-05-01 13:10 ask201……(黑龙江-哈尔滨)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李晓航律师 电话:18646088498 2016-05-01 13:24
你好,可以争取,依据有利于成长原则判决
2 高志博律师 电话:18686729300 2016-05-01 13:32
你好,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 王皓律师 电话:18104515837 2016-05-01 14:50
你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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