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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给予教职人员开除公职的处分?
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给予教职人员开除公职的处分? 为获得更高学历,在得到学校允许的情况下出国进修,出国前与学校签过协议,规定在一定年限内攻读学位,之后回校任教,并缴纳了押金,按期回国返还押金。但是该教师在学校的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学位攻读,未能按期返校任教。在这种情况下,职工是否有辞职的权利?校方说延期未归,要做开除公职的处分,不允许辞职。学校是否有权对该教师进行开除公职的处分?这属于劳动合约纠纷吗?在大专院校,开除公职的处理和劳动协议处理有何不同?
2011-11-08 01:23 lyblyb……(天津)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11-11-08 10:02
要看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2 孙新律师  2011-11-08 10:33
协商解决。
3 孙新律师  2011-11-08 15:25
占有事业编制的属人事争议,聘用的属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法没有开除公职的术语。
4 王颙斐律师  2011-11-08 16:48
第一、辞职肯定是有权利的,但是如果有原来的协议约定的话,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学校本身不能给予开除处分,这种处分应当是学校提出建议,然后,主管的教育局作出批准。程序上是这样的。
第三、如果属于正式编制的人员,这种处理属于人事仲裁,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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