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案例分析 2010年12月22日,国外某A公司向我国B公司订购了4,000套液晶显示器组件,该订单下货物分八票运往国外。2011年1月,B公司向C公司订舱,委托其运输其中一票货物,B公司收取运费并签发了抬头D公司的提单,提单显示货物交接方式是CY TO DOOR。货物从上海港通过海运方式运至美国西雅图港,再经西雅图港由铁路和陆路运至最终交货地纽约。但在B公司仍持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货物被D公司国外公司无单放行,造成原告经济损失5万美元
问:1、 本案当中A、B、C、D四个当事人分别是什么身份?试解释原因
2. 如果D公司凭A公司保函放货,该保函是否影响B公司的索赔?为什么?
3.本案 双方能否享受责任赔偿限制?为什么?
问:1、 本案当中A、B、C、D四个当事人分别是什么身份?试解释原因
2. 如果D公司凭A公司保函放货,该保函是否影响B公司的索赔?为什么?
3.本案 双方能否享受责任赔偿限制?为什么?
2011-11-06 12:13 yinnan……(上海)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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