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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误伤同学,对方家长让学校开证明,内容应包括哪些方面?
孩子误伤同学,对方家长让学校开证明,内容应包括哪些方面? 律师您好,去年11月26日午休时,孩子在看同学疯闹的过程中,放在兜里的眼镜被同学拿木棍打断了,孩子上前询问该怎么办,对方不但没有赔礼道歉,反而挑衅道:“你敢动朕?”两个人就闹了起来。由于对方拿着木棍挥舞,我儿子也随手捡了一根竹竿进行防卫(两个人只是疯闹),然后就把对方白眼球划伤了。我积极配合对方进行治疗,一周后痊愈,经多家医院复查,医生说不会留下后遗症,赔偿问题也已经解决。现在,对方家长希望学校开个证明,说明一下当时的情况。请问这个说明应该包括哪些方面,事情的起因是否也要加进去,而且写得详细一些?如果将来这个孩子的眼睛出现问题,把责任推到我们身上,我们该怎么办?对方拿着这个证明起诉我们,我们需要承担责任吗?
2016-04-19 16:51 清风徐来20……(辽宁-大连)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刘天沛律师  电话:18867362711  2016年04月19日 17时20分
你好,我是侵权责任律师,根据你的描叙,处理如下:
    如果对方非要开证明,可以要求描述事情经过,固定案件事实本身。如果你的小孩是10岁以下,你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对于将来那就更加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你的小孩是在10岁到18岁之间,如果学校在管理上有过错,学校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对于将来你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根据对方提供证据系该事件引起,一般来说这个举证是非常难的,所以不要太担心,如果还有疑问,可以继续提问,或直接来电咨询,希望可以采纳并给予评价,谢谢!
2 董毅律师  电话:13704034821  2016-04-19 17:16
你们无需承担责任,此类案件很难取证,只要坚持不承担责任,即使涉及诉讼,法院也很难确定责任划分,至多承担部分责任。
3 隋新律师  2016-04-19 16:51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4 张俊杰律师  2016-04-19 17:00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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