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6年3月9日提交的辞职报告,到2016年4月16日,公司还不批,请问我此时离职是否算合法? 公司的理由是,我交接不清楚。问题是,公司是在我已经提交请辞半个月之后才招到人,从我接触新同事交接,已把该交代的都列出来了。从提交请辞到现在,已经有一个月又5个工作日了,现在老板提都不提一下。我的辞职书没有留复印件,能否走在不扣工资的前提下离职?
2016-04-15 15:16 Losavv(广东-深圳)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江珍来律师 2016-04-15 15:39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付成刚律师 2016-04-15 15:52
可以到劳动局投诉
3 李庆标律师 2016-04-15 16:48
只要你提前一个月辞职就可以了。
4 110网律师 2016-04-15 17:52
理论上就可以走了,现在不让你走可以先去劳动站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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