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涉及债权转让 我是次承租人是合法转租,租赁物是承租人合法兴建。
2011年09月,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承包合同,租期25年。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将空地发包给承租人,承租人在空地上兴建房屋。
2011年10月,承租人将其在空地上的自行兴建的某栋房屋出租给次承租人。
2015年05月,出租人向法院起诉,承租人拖欠租金,要求解除合同。
2015年09月09日,出租人、承租人和A公司签订协议书,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将承包合同经营权转让给A公司(协议内容:一、A公司代承租人支付拖欠出租人的承包款,作为转让经营权的受让款;二、承租人将其在空地上投资的物业使用权和收益权转让给A公司,A公司则免除承租人的债务(欠款),作为支付承租人的转让款。三、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合同解除后,出租人重新和A公司签订合同。)
2015年09月11日,根据法院的调解书,出租人和承租人解除合同,出租人没有要求承租人和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法院没有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协议书和合同签订后,A公司取代原承租人的地位,成为新承租人。
出租人和承租人从未履行通知义务,原承租人现被拘留,无法取得联系。
现在,出租人和A公司不同意继续履行次承租人的合同,要求重新签订合同。
次承租人认为原承租人的债权除了包含经营权和空地上兴建的建筑物,还应当包含与建筑物存在的租赁合同。承租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次承租人,否则对次承租人不发生效力。A公司取得债权但应受到原债权的约束,不得收回租赁物和随意加租。
我的问题:
一、 A公司作为新的承租人及债权受让人是否应当受到原债权的约束,由A公司继续履行次承租人的原合同,不得加租?
二、 原承租人将兴建的房屋转让给A公司,次承租人的合同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
2011年09月,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承包合同,租期25年。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将空地发包给承租人,承租人在空地上兴建房屋。
2011年10月,承租人将其在空地上的自行兴建的某栋房屋出租给次承租人。
2015年05月,出租人向法院起诉,承租人拖欠租金,要求解除合同。
2015年09月09日,出租人、承租人和A公司签订协议书,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将承包合同经营权转让给A公司(协议内容:一、A公司代承租人支付拖欠出租人的承包款,作为转让经营权的受让款;二、承租人将其在空地上投资的物业使用权和收益权转让给A公司,A公司则免除承租人的债务(欠款),作为支付承租人的转让款。三、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合同解除后,出租人重新和A公司签订合同。)
2015年09月11日,根据法院的调解书,出租人和承租人解除合同,出租人没有要求承租人和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法院没有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协议书和合同签订后,A公司取代原承租人的地位,成为新承租人。
出租人和承租人从未履行通知义务,原承租人现被拘留,无法取得联系。
现在,出租人和A公司不同意继续履行次承租人的合同,要求重新签订合同。
次承租人认为原承租人的债权除了包含经营权和空地上兴建的建筑物,还应当包含与建筑物存在的租赁合同。承租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次承租人,否则对次承租人不发生效力。A公司取得债权但应受到原债权的约束,不得收回租赁物和随意加租。
我的问题:
一、 A公司作为新的承租人及债权受让人是否应当受到原债权的约束,由A公司继续履行次承租人的原合同,不得加租?
二、 原承租人将兴建的房屋转让给A公司,次承租人的合同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
2016-04-15 09:52 648414……(广东-韶关)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6-04-15 10:05
一、受约束,原合同有效。
二、可以
二、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