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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养车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有义务补偿?
合伙养车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有义务补偿? 张三和李四合伙养车,各占车股50%,且二人同为司机,在一次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张三身亡,李四轻伤。事故发生后,李四在没有通知张三家人的情况下,首先通知了自己家人,并通知了交通队和120,后交通队先赶到现场,当120赶到现场时,张三已经身亡,当张三家人赶到时现场已经处理完毕,张三尸体已经被运往殡仪馆。交通事故认定书得出的结论是:张三驾车过程中睡着了,造成事故,并对这起事故负全责,而作为副驾驶的李四由于在车后面睡觉,对此事故不负任何责任。然后保险公司对该起事故赔付25万元(座位险5万元,车损20万),请问:对于这笔赔偿金应如何分配?李四是否有对张三家属进行补偿的义务?
附:张三家属情况,妻子身体健康40岁,儿子11岁,女儿3岁,父亲58,母亲62。 
问题补充:关于座位险,是人亡故后保险公司赔付的,这个给张三的家人应该没什么问题的,保险公司的赔付是以车损失的情况进行的,他对不以张三李四的合同关为依据,所以对赔付财产的分割不具有影响意义!!!请懂得合同法和民法以及交通法的达人指教!
2009-10-21 22:52 zsd_ch……(河北-沧州)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09-10-21 23:31
你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批复,对你的问题有知道意义.你一看就明白: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
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1987年10月10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民监字7号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贾国仁、贾国满兄弟二人合伙经营汽车运输,雇司机开车,兄弟二人轮流领车运输。时值贾国满领车拉白灰,当其指挥倒车挂斗车时,由于雨后路滑,刹车后汽车仍向后滑动,贾国满被挤身亡。经查,司机对此事故没有责任。贾国满之妻苏文雅要求贾国仁给以经济补偿,承担她女儿的抚恤费用。一、二审法院判决由贾国仁按分成比例承担抚恤金一千六百五十四元。
  研究认为:贾国满在兄弟二人合伙经营的汽车运输活动中,不慎被车挤死,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贾国仁没有过错,不应负赔偿责任。但贾国满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经营运输活动中,不慎被车挤死,其兄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之一,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既合情理,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至于具体补偿多少,请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2 110网律师  2009-10-24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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