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湖虚假广告用12年返租包租欺诈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 龙湖公司在2014年08月份前后这段时间对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时代天街项目14栋第14层、第18层销售采取“带租约” 的促销手段,构成变相售后返租的事实。因龙湖公司一手指定操办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人代诗祺在全部业主接房前突然毁约,致使两层楼全部业主租房合同无法履行,视为龙湖公司违约,我们各业主有权拒绝接房,甚至解除买卖合同。理由如下:
1、龙湖公司宣传“变相售后包租”模式。由于第14层、18层的数字,属于不吉利的楼层,难以销售,为此,龙湖公司对外宣传为“带租约”销售,10-12年租约,快速回收投资,让我们业主感觉到有稳定的收益保障。
2、龙湖公司具体实施了“变相售后包租”行为。各业主在售楼部与龙湖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所有业主的《房屋租赁合同》都是龙湖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租房合同的时间、租金等内容全部是龙湖公司确定好了的,并作为投资回报的一个宣传手段进行大力宣传,期间各业主从未与所谓的实际承租者代诗祺有任何联系,未见过代诗祺、不认识代诗祺,更未与代诗祺洽谈租房合同相关事宜。因此,龙湖公司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规定。构成“变相售后包租”。
3、各业主购买的是带租约的空中商铺,购买的商铺能够及时出租且保证有稳定收益是买卖合同的重要内容,也是销售方龙湖公司义务之一,虽然“带租约”未写在买卖合同之中,但是否“带租约”对买卖合同订立及价格有重大影响,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龙湖公司“带租约”促销宣传,各业主绝不会有购买第14层、第18层这不吉利的楼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龙湖公司不履行实现“带租约”的义务,就是违约行为,各业主购房投资保收益的目的便难以实现,有违购房的初衷,那么出资购买第14层、第18层房屋就不再有意义和应有的价值,进而拒绝接房以及甚至解除买卖合同就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和必要性。
二、现在出现“带租约”失约,各业主由此可以合理的质疑,就是龙湖公司为促销这个不吉利的第14层、18层,采用了虚假的“带租约”宣传,误导各业主,欺诈各业主。理由如下,1,酒店签约合同是代诗琪个人名义签订的租房合同,作为龙湖宣传的诗琪酒店签约就表示根本没有酒店这回事,没有酒店,没有公司,没有注册资金龙湖地产就和一个不满27岁的小青年出面,一纸租约就把12年的承诺给了购房者,购房者在龙湖签约中心相信龙湖地产的品牌在销售人员一系列龙湖如何尽责的保证12年的收益欺诈下签订了不是业主真实的购房合同。2,由于这房屋是期房,直到今年3月底交房,龙湖通知大家酒店不能履行租约了,这时间点不早不晚交房就违约,酒店一分钱没有投入说明说明呢?这个27岁的小伙子根本就没有经营能力和实力,当初就是为了售房而勾结起来欺诈签订购房合同。这个证明只需要公安调查案情,就真相大白。3 作为一个投资者在投资几百万的经营酒店对酒店的周边环境,房屋租金可以随随便便写进合同里面,事实证明租约的合同价格高出其他租约一平米好几元,这只能说明当时就没有算算酒店的经营成本和管理,写出的高价格就是给业主算高回报。而且每个业主的租价还各不同,说明这酒店就没有投入的打算。
关于“带租约”销售的情况,各业主至始至终均没有与承租者代诗祺联系过,租房合同是龙湖公司提供并签订,各业主都是奔着这“带租约、保收益、保回报”才购买这不吉利的楼层的,现在到接房时,“带租约”突然宣布失租、失约,龙湖公司来了一个金蝉脱壳,给业主一个釜底抽薪,不得不让各业主认真的思考“带租约”的真实性。事实证明龙湖开发商为了销售楼盘不择手段虚假广告用12年租约欺诈手段,实施欺诈的行为,广大业主因为欺诈诱导签订不是真实意思的购房合同,龙湖开发商涉嫌欺诈买期房,集资诈骗老百姓的血汗钱和养老钱,希望解决打击处理龙湖的犯罪行为。龙湖开发商严重违反重庆市政府国土局,住建部文件,文件三申五令严禁楼盘在期房期间包租返租条例,顶风作案欺诈广大业主的经济利益。
三、我们的诉求
广大业主在此次事件中均蒙受较大投资损失,有的人甚至卖掉自己的住房来投资这所谓有10-12年租金回报的空中商铺,有的人已身陷巨额银行按揭贷款无从归还的困境!鉴于此:我们强烈期望我们的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主持公道,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政策法规中的相关规定责成龙湖公司履行如下义务:
1、龙湖公司应履行“带租约”的义务。一是责令代诗祺全面彻底的履行租房合同的义务,二是负责联系其他有实力的经营者对第14层和第18层整体承租,切实保障各业主的投资利益。
2、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各业主购房款等款项,并承担资金这几年的经济损失双倍赔偿。
3、用龙湖公司自持的其他带租约的物业置换这两层楼。
4、降价或退还因“带租约”超出同等房屋价值房价款,(提供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房屋销售价格文件)。
1、龙湖公司宣传“变相售后包租”模式。由于第14层、18层的数字,属于不吉利的楼层,难以销售,为此,龙湖公司对外宣传为“带租约”销售,10-12年租约,快速回收投资,让我们业主感觉到有稳定的收益保障。
2、龙湖公司具体实施了“变相售后包租”行为。各业主在售楼部与龙湖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所有业主的《房屋租赁合同》都是龙湖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租房合同的时间、租金等内容全部是龙湖公司确定好了的,并作为投资回报的一个宣传手段进行大力宣传,期间各业主从未与所谓的实际承租者代诗祺有任何联系,未见过代诗祺、不认识代诗祺,更未与代诗祺洽谈租房合同相关事宜。因此,龙湖公司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规定。构成“变相售后包租”。
3、各业主购买的是带租约的空中商铺,购买的商铺能够及时出租且保证有稳定收益是买卖合同的重要内容,也是销售方龙湖公司义务之一,虽然“带租约”未写在买卖合同之中,但是否“带租约”对买卖合同订立及价格有重大影响,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龙湖公司“带租约”促销宣传,各业主绝不会有购买第14层、第18层这不吉利的楼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龙湖公司不履行实现“带租约”的义务,就是违约行为,各业主购房投资保收益的目的便难以实现,有违购房的初衷,那么出资购买第14层、第18层房屋就不再有意义和应有的价值,进而拒绝接房以及甚至解除买卖合同就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和必要性。
二、现在出现“带租约”失约,各业主由此可以合理的质疑,就是龙湖公司为促销这个不吉利的第14层、18层,采用了虚假的“带租约”宣传,误导各业主,欺诈各业主。理由如下,1,酒店签约合同是代诗琪个人名义签订的租房合同,作为龙湖宣传的诗琪酒店签约就表示根本没有酒店这回事,没有酒店,没有公司,没有注册资金龙湖地产就和一个不满27岁的小青年出面,一纸租约就把12年的承诺给了购房者,购房者在龙湖签约中心相信龙湖地产的品牌在销售人员一系列龙湖如何尽责的保证12年的收益欺诈下签订了不是业主真实的购房合同。2,由于这房屋是期房,直到今年3月底交房,龙湖通知大家酒店不能履行租约了,这时间点不早不晚交房就违约,酒店一分钱没有投入说明说明呢?这个27岁的小伙子根本就没有经营能力和实力,当初就是为了售房而勾结起来欺诈签订购房合同。这个证明只需要公安调查案情,就真相大白。3 作为一个投资者在投资几百万的经营酒店对酒店的周边环境,房屋租金可以随随便便写进合同里面,事实证明租约的合同价格高出其他租约一平米好几元,这只能说明当时就没有算算酒店的经营成本和管理,写出的高价格就是给业主算高回报。而且每个业主的租价还各不同,说明这酒店就没有投入的打算。
关于“带租约”销售的情况,各业主至始至终均没有与承租者代诗祺联系过,租房合同是龙湖公司提供并签订,各业主都是奔着这“带租约、保收益、保回报”才购买这不吉利的楼层的,现在到接房时,“带租约”突然宣布失租、失约,龙湖公司来了一个金蝉脱壳,给业主一个釜底抽薪,不得不让各业主认真的思考“带租约”的真实性。事实证明龙湖开发商为了销售楼盘不择手段虚假广告用12年租约欺诈手段,实施欺诈的行为,广大业主因为欺诈诱导签订不是真实意思的购房合同,龙湖开发商涉嫌欺诈买期房,集资诈骗老百姓的血汗钱和养老钱,希望解决打击处理龙湖的犯罪行为。龙湖开发商严重违反重庆市政府国土局,住建部文件,文件三申五令严禁楼盘在期房期间包租返租条例,顶风作案欺诈广大业主的经济利益。
三、我们的诉求
广大业主在此次事件中均蒙受较大投资损失,有的人甚至卖掉自己的住房来投资这所谓有10-12年租金回报的空中商铺,有的人已身陷巨额银行按揭贷款无从归还的困境!鉴于此:我们强烈期望我们的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主持公道,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政策法规中的相关规定责成龙湖公司履行如下义务:
1、龙湖公司应履行“带租约”的义务。一是责令代诗祺全面彻底的履行租房合同的义务,二是负责联系其他有实力的经营者对第14层和第18层整体承租,切实保障各业主的投资利益。
2、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各业主购房款等款项,并承担资金这几年的经济损失双倍赔偿。
3、用龙湖公司自持的其他带租约的物业置换这两层楼。
4、降价或退还因“带租约”超出同等房屋价值房价款,(提供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房屋销售价格文件)。
2016-04-09 20:19 零零3(重庆-渝中)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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