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公司的一股东私自再开一家和我公司同类经营的公司,并且使用我们公司的用户信息和商业信息进行恶意 您好!我公司的一股东私自再开一家和我公司同类经营的公司,并且使用我们公司的用户信息和商业信息进行恶意竞争请问是否违法,应该怎么处理?大致的处理结果会是
2016-04-09 01:32 ms2016(北京) 已有 11 位律师回答
1 宋超律师 2016-04-04 15:14
您好,违法的!
2 申维丰律师 2016-04-04 15:20
您好,违法的!
3 孙新律师 2016-04-04 15:24
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4 赵江涛律师 2016-04-04 16:32
违法,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代理维权,请与我联系代理事宜。
5 孙新律师 2016-04-04 17:14
您好!需要看公司章程规定。
6 徐卫东律师 2016-04-04 18:40
你好,这是不合法的
7 姚志斗律师 2016-04-04 18:49
你好,不合法。欢迎来电咨询。
8 李同红律师 2016-04-09 06:54
不合法,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9 乔春长律师 2016-04-09 07:10
违反《公司法》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 孙新律师 2016-04-09 08:09
您好,违法的
11 何青超律师 2016-04-09 10:40
您好,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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