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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婚姻法》第17条中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
你好,《婚姻法》第17条中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 你好,《婚姻法》第17条中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我与现任妻子A结婚时,她带有一个十四岁女儿B,其女儿B与我们一同生活至长大到结婚年龄。我现任妻子A将我们婚后共有房屋以买卖形式更名给其女儿B,以用作其女儿B结婚的婚房。这是否算作是《婚姻法》中提及的“日常生活需要”?她A可否依据该法该条单独处置共有房屋?
2016-04-03 18:45 ask201……(黑龙江-哈尔滨)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李晓航律师  电话:18646088498  2016-04-03 19:02
你好,不可以单独处置
2 高志博律师  电话:18686729300  2016-04-03 19:10
你好,不能单独处分
3 王皓律师  电话:18104515837  2016-04-03 19:24
你好,婚姻法规定,我们国家实行夫妻财产共同制。除非有书面约定,否则夫妻任何一方挣的钱都是夫妻共同拥有,不分彼此。夫妻一方为了家庭生活、工作经营的共同开支,可以有权单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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