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婚姻法》第17条中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 你好,《婚姻法》第17条中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我与现任妻子A结婚时,她带有一个十四岁女儿B,其女儿B与我们一同生活至长大到结婚年龄。我现任妻子A将我们婚后共有房屋以买卖形式更名给其女儿B,以用作其女儿B结婚的婚房。这是否算作是《婚姻法》中提及的“日常生活需要”?她A可否依据该法该条单独处置共有房屋?
2016-04-03 18:45 ask201……(黑龙江-哈尔滨)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李晓航律师 电话:18646088498 2016-04-03 19:02
你好,不可以单独处置
2 高志博律师 电话:18686729300 2016-04-03 19:10
你好,不能单独处分
3 王皓律师 电话:18104515837 2016-04-03 19:24
你好,婚姻法规定,我们国家实行夫妻财产共同制。除非有书面约定,否则夫妻任何一方挣的钱都是夫妻共同拥有,不分彼此。夫妻一方为了家庭生活、工作经营的共同开支,可以有权单方处理。
相关法律问题
新规定的婚姻法:婚姻内买房,房产只登记一方的名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务财产
3个回复失律师,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经过任何公正的情况下,写下字据赠予另一方时
1个回复你好律师,婚姻期间男方瞒着女方借的债务,婚后女方需要一起偿还吗?男方借的钱并没有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中
3个回复你好请问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公正给一方需要花钱吗
2个回复你好,二次婚姻生活七年离婚后有夫妻共同财产吗
2个回复请问现在婚姻法规定车辆在婚后一方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15个回复8月新规定的婚姻法:婚后买房,房产只登记一方的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务财产吧?
2个回复新婚姻法如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向银行代款需要夫妻双方签名吗?
3个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