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力签拆迁补偿协议标签:补偿,协议 我们住的房屋单位自建是多层楼房,1992年入住,随着国家房改的推行,经个人两次向单位交购房款后产权已经归个人所有,并且有鹿泉市房管部门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证书。历经近20年,我们原来的住户因多种原因,已将房屋转让给他人,只是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科进行了备案,以便收缴水电费。未到鹿泉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今年楼房需要拆迁,单位只和现住户协商拆迁事宜。我们有点觉着不合法规,请问单位这样做对吗,谁才是签署拆迁协议的主体。
2011-10-11 12:30 eoN6902(甘肃-庆阳)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刘世龙律师 2011-10-11 22:17
你好,单位无权拆迁。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管理办法》已经颁布,法律规定: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相关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拆迁工作统一由地方政府委托相关单位办理拆迁事宜;政府会事先发出拆迁公告和补偿标准的公告,具体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人如果不同意补偿的方式和数额等,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予以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