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两个问题。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买的房子写的男方的名字 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两个问题。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买的房子写的男方的名字,婚后均从男方工资卡中上缴房贷,现在尚有部分商贷没还完,此时在房产证上添上女方的名字,属于共有财产吗?第二个问题,婚后女方父母会出一大部分钱帮女方购买第二套房子,房产证只写的女方名字,夫妻共同还贷,请问这套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吗?
2016-03-23 18:20 ask201……(辽宁-大连)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16-03-24 23:49
1、属于共同财产。
2、房产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婚后还贷及其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分。
2、房产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婚后还贷及其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分。
2 隋新律师 2016-03-23 18:29
你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按照此规定,首先是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决归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但是如果婚后还贷,是属于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工资奖金还的话,该款属于夫妻共同,如果离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按照此规定,首先是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决归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但是如果婚后还贷,是属于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工资奖金还的话,该款属于夫妻共同,如果离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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