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以息代租 原福建省龙岩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楼及办公室1996年6月18日实行公房每平方米100元缴纳以息代租至今,随着改革开放,经济迅速发展,2012年期间有好几户职工住公房搬出去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保障房等等。按公司规定约束,职工搬到外面居住,不得私自转租给别人居住,谋取利益,必须归还给公司,由公司统一安排给有住房困难的职工居住。此问题至今有好几年了,公司三位留守人员:黄嘉伟(负责人13055865766)、章晓玲(法人代表13105913365)、吴丽红(出纳员13105918315)这三位留守人员熟视无睹,不了了之不管事,造成公司极大损失。请问他们把公房私自转租给别人居住合法吗?本公司尚未改制。
2016-03-22 16:31 123456……(福建-龙岩)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