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扣押的车辆的期限是多久 我父亲2003年在南宁购置了一辆小汽车,价值20余万元,2006年在南宁因一起民事侵权案件,被对方当事人通过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方式查封。对于该案件,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要求我父亲赔偿对方0.7万元。因我父亲和对方当事人均不是南宁人,现在,我们找不着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也一直未找我们,也未申请法院执行。请问,我们能否申请南宁市车辆管理所解除查封、扣押车辆。另外,要是不解除,我们在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是否有效,要是出了险,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平安保险)谢谢!
2011-10-08 21:22 zpwen(重庆)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刘世龙律师 2011-10-08 21:36
你好,只要在保险期内,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责任。
2 张宰宇律师 2011-10-08 22: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