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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订婚,给了女方23000元的彩礼,且共同生活,后因性格不和
男女双方订婚,给了女方23000元的彩礼,且共同生活,后因性格不和 男女双方订婚,给了女方23000元的彩礼,且共同生活,后因性格不和,男方主动要求分手并要求退还彩礼,女方是否有权拒绝
2016-03-12 09:59 ask201……(黑龙江)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李晓航律师  电话:18646088498  2016-03-12 09:59
你好,未登记彩礼需要退还
2 高志博律师  电话:18686729300  2016-03-12 10:10
你好,彩礼返还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 蒋艳超律师  电话:13720286680  2016-03-12 10:22
未登记彩礼需要退还
4 王林律师  电话:13463270151  2016-03-12 10:29
返还彩礼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5 110网律师  2016-03-12 10:03
您好,如没有进行婚姻登记或者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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