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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大队书记和杨凌区私自签订了一份征地合同
村大队书记和杨凌区私自签订了一份征地合同 现在好多村民不同意征地的意愿,而且各小队队长也不同意,试问这种合同是否合法。
不经过村名代表的签字和小队长的签字,这份合同有没有合法性和公平性。
有什么办法能阻止这份合同生效。
杨凌区要在王上村征地建一座自来水场,供应全五泉镇的自来用水,征地约70亩左右,而每亩补助农民才30000元,然后征地永久使用,不予返还。农民当然不同意了,农民现在的收入一年也就快6000~8000元了。现在却只是一次性补助30000元。但是王上村大队书记却私自和杨凌区签订了这份征地合同,违背了村民的意愿。不知道现在有什么法律法规和正确的方法来阻止事情的发展。
希望有办法的朋友能帮帮忙,看看那些法律法规有这方面的规定,能约束他们的行为
2011-09-30 08:19 wangsu……(陕西-西安)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超级账号5律师  2011-09-30 09:43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以上是国家土地征收与征用的相关政策法规。具体的以当地市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为准,可以在当地政府的官方网站查到,或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咨询。
2 康治斌律师  2011-09-30 12:06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与评价。
3 尹利兵律师  2011-09-30 14:30
地方上确实普通存在以村委会的名义私自与当地政府或开发商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你的情况我们经常遇到,可能普通老百姓很难独自应对征地补偿事宜,因为这事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很专业很复杂,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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