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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渠所有权争议
水渠所有权争议 上世纪80年代村民小组从当时乡企业办购买了水力打米厂和水渠及上游拦河坝,现打米厂已经废弃,但水渠一直在使用和管理(本世纪初上游村民小组的一位村民还新建了一个小水电站,也是与我方签订的合同,合同现在并未到期)。现村民小组想增加水渠用途,上游村民小组提出异议,认为水渠他们也有共同所有权,不同意我方处置办法,而购买合同已经遗失,现镇政府也无法找到相关档案,但买卖双方的当事人尚健在,问:我方可否不用理会对方的纠缠,直接增加水渠使用用途(并不影响灌溉和发电),假如对方提起法律诉讼,我方改如何应对。有胜算的把握么?
2016-03-07 12:32 186079……(湖南-邵阳)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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