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致输尿管损伤是否追究医院责任? 一次开腹手术,手术中失误造成输尿管损伤,医生当时就发现了,做了修复处理,术后21天拔出该修复处的引流器,患者没有任何异常,感觉其修复良好,患者和陪护人员因此在医院多住了几天(住了21天,正常7天最多14天可以出院)。请问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追究医院的责任?如果追究的话能获得怎样的赔偿?
2009-09-26 14:02 brosna……(内蒙古-赤峰)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9-09-26 14:04
办理委托律师,但是,难度很大
2 2009-10-04 23:01
你好,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的,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但是你目前仅为输尿管损伤,是否狭窄、是否肾功能不全仍然未知。所以建议继续观察,因为残疾赔偿金这部分目前无法认定。
下面是我的联系方式,有时间可以交流。//***.net/,可留言或qq472216478联系。本人十余年临床医师工作经验,专职代理医疗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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