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我们是2003年结婚的。在98年由父母出资集资房屋一套,2009年3月父母出资4万购得商品房一套,因为当时女方是首次按揭贷款,所以房产证写的是女方的名字,此后的按揭款有我按月交付。2009年5月,女方单位集资建房,于是将98年的集资房卖掉,用于购买女方单位的集资房和装修商品房,09年的集资房房产证是女方名字。2011年女方外遇,现准备离婚,请问财产应该如何分割
2011-09-27 16:32 光阴四溅(重庆-北碚)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李同红律师 2011-09-27 17:40
找律师面谈。
2 刘银勇律师 2011-09-27 21:20
找律师面谈。
3 张庆律师 2011-09-27 22:32
女方外遇,那么对你们之间婚姻关系的破裂有直接责任,建议起诉要求多分财产。
4 110网律师 2011-09-27 23:29
若协商不成,建议你委托律师收集证据,然后起诉
部分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答复仅限于您所陈述的上述事实,不排除事实的相关变化而引起律师答复的变化,因法律的规定和实际的操作有很大的不同,同一个案件,可能有不同的解决方案,建议与您聘请的律师或者本律师面谈或者网络交流,更全面了解案情,以便拿出更好的解决方案。详细信息可以点击本律师个人信息,按照网站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本律师。
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马平原律师 (重庆沙区小龙坎嘉新大厦13楼,当面咨询请提前预约)
部分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答复仅限于您所陈述的上述事实,不排除事实的相关变化而引起律师答复的变化,因法律的规定和实际的操作有很大的不同,同一个案件,可能有不同的解决方案,建议与您聘请的律师或者本律师面谈或者网络交流,更全面了解案情,以便拿出更好的解决方案。详细信息可以点击本律师个人信息,按照网站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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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10网律师 2011-09-28 00:24
现在你需要证明女方有外遇的事实,第二、你需要证明你们之间有共同的财产可以分割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