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电器属不属于三包范围?谢谢! 您好!
我们07年3月买的洗衣机,保修一年,主要零部件保修3年。07年4月保修过一次,当时很顺利。
现在我们的洗衣机出现同样的问题,主要零部件坏了,打电话叫维修点来保修,却被告知:你们是宿舍公用的,本产品为家用洗衣机,若商用或集体公用时请购买工业洗衣机;由于商用或集体公用而造成洗衣机损坏,我公司将负责维修,但不在三包范围内,要收取维修费。
我想咨询一下您的专业意见,我们的情况:4人宿舍,算集体公用吗?在不在三包范围内?因为我们购买和第一次维修时,销售方和维修方均没告知我们这属于“集体公用”,同时,我们购买时发票上写明:自用。
维修方提出要我们自己查三包的定义,可在网络上,并没搜到相关内容,有哪位熟悉这部分的法律吗?麻烦告知,谢谢!~~
PS:宿舍外有楼层公用洗衣机。
期待您回复,感激不尽!
我们07年3月买的洗衣机,保修一年,主要零部件保修3年。07年4月保修过一次,当时很顺利。
现在我们的洗衣机出现同样的问题,主要零部件坏了,打电话叫维修点来保修,却被告知:你们是宿舍公用的,本产品为家用洗衣机,若商用或集体公用时请购买工业洗衣机;由于商用或集体公用而造成洗衣机损坏,我公司将负责维修,但不在三包范围内,要收取维修费。
我想咨询一下您的专业意见,我们的情况:4人宿舍,算集体公用吗?在不在三包范围内?因为我们购买和第一次维修时,销售方和维修方均没告知我们这属于“集体公用”,同时,我们购买时发票上写明:自用。
维修方提出要我们自己查三包的定义,可在网络上,并没搜到相关内容,有哪位熟悉这部分的法律吗?麻烦告知,谢谢!~~
PS:宿舍外有楼层公用洗衣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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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5 19:12 ringya……(广东-广州)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9年09月26日 07时43分
1、4人宿舍里使用,肯定是集体公用。但是,这与保修没有关系。只要你们使用不违反说明书中的使用方法,就应当给予保修。
2、关于保修问题,1991年商业部有一个规定,即《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工作管理办法》,我把相关规定摘录如下供参考:
第十三条 家用电器商品电子器具类中的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收录机,家用电器商品电气器具类中的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为国家规定的“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商品,要认真做好“三包”工作。
第十五条 国产的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收录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和其他家用电器商品,具有产品合格证并附带随机包修费(即保修费)的,实行“三包”,包修期视包修费的比例,由维修企业决定,包修期从开具发票之日算起。若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由生产企业负责。
第十七条 “三包”商品,凡非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发生的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在包修期内由经销企业负责“三包”。
第十八条 在包修期内,如确属商品质量而出现的故障,在半年内同一故障修理三次仍无法正常使用的,可根据用户要求,由经销企业免费调换同型号的商品,如无货更换或用户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经销企业应允许退货,但可收取折旧费。换货的包修从换货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收录机按每日0.02%,黑白电视机、洗衣机、电风扇按每日0.01%计算折旧费。折旧基价为发票价格。折旧费计算范围是从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
第二十条 对超过包修期的间品,各维修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承接有偿修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经过维修的商品,如在一个月内,原修复部位再次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属于包修的,应免费重新修理;属于社会维修的,免收修理费。
2、关于保修问题,1991年商业部有一个规定,即《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工作管理办法》,我把相关规定摘录如下供参考:
第十三条 家用电器商品电子器具类中的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收录机,家用电器商品电气器具类中的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为国家规定的“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商品,要认真做好“三包”工作。
第十五条 国产的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收录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和其他家用电器商品,具有产品合格证并附带随机包修费(即保修费)的,实行“三包”,包修期视包修费的比例,由维修企业决定,包修期从开具发票之日算起。若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由生产企业负责。
第十七条 “三包”商品,凡非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发生的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在包修期内由经销企业负责“三包”。
第十八条 在包修期内,如确属商品质量而出现的故障,在半年内同一故障修理三次仍无法正常使用的,可根据用户要求,由经销企业免费调换同型号的商品,如无货更换或用户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经销企业应允许退货,但可收取折旧费。换货的包修从换货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收录机按每日0.02%,黑白电视机、洗衣机、电风扇按每日0.01%计算折旧费。折旧基价为发票价格。折旧费计算范围是从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
第二十条 对超过包修期的间品,各维修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承接有偿修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经过维修的商品,如在一个月内,原修复部位再次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属于包修的,应免费重新修理;属于社会维修的,免收修理费。
2 110网律师 2009-09-25 19:58
当然算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