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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转让问题
网吧转让问题 日前接受一家网吧,但是接受之后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另一方面,此地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可以通过所谓“法人变更”进行过户,签订的合同上写着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此证件,请问现在这个合同是不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不是属于无效合同。
2011-09-24 13:36 uKq3651(北京) 已有 8 位律师回答
1 谷友军律师  2011-09-24 13:36
属于无效合同
2 孙新律师  2011-09-24 13:40
过户必须到工商局等部门办理法人变更登记,否则是违法行为,合同是无效的.
3 付玉阁律师  2011-09-24 13:55
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4 孙新律师  2011-09-24 14:06
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都变了才有效。详可电话咨询。
5 李同红律师  2011-09-24 14:15
属于无效合同。
6 孙新律师  2011-09-24 14:23
要看合同的内容,有些条款显然是无效的。
7 赵江涛律师  2011-09-24 21:06
属于无效合同。
8 赵亮律师  2011-09-26 15:16
该合同违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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