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开心法人首页 工伤赔偿法律咨询
关于伤残鉴定和工伤赔偿
关于伤残鉴定和工伤赔偿 请问西宁在哪里可以做伤残鉴定,具体流程是怎样,鉴定级别和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2016-03-02 10:50 813989……(青海-西宁) 已有 15 位律师回答
1 徐君伟律师  电话:13732582122  2016-03-03 00:18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您的问题很好解决的,到当地的司法局发,法律援助窗口去咨询,那里会教你一整套的流程的。鉴定,理赔,代理律师等等。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
2 超级账号5律师  2016-03-02 11:05
你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那么对于工伤发生后,应当先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由劳动局依法做出认定工伤决定后,再向劳动局申请伤残鉴定,由劳动局开具介绍信至有进行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劳动伤残鉴定。
对于认定工伤后的赔偿金额因涉及所遭受伤害的伤残等级、工资水平等因素影响,所以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其后进行伤残等级确定,最后根据伤残等级、工资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如仍有疑问可来电咨询或者来律所当面咨询。
3 110网律师  2016-03-02 11:05
伤残鉴定一般是在司法鉴定所,如果工伤是在劳动局
4 110网律师  2016-03-02 11:05
你好
    1、下列机构都是经过青海省司法厅核准,合法登记备案的,供你选择。

    机构名称:青海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630005001 

   法定代表人:杜欣柏 

   机构负责人:杜欣柏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果洛路41号        

   电话:(0971)8869272      

   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鉴定 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9名): 

   杜欣柏 宋志强 刘桂兰 陈燕梅 申柏岭 崔国新 李盛延 李生菊 

   沈  君 

    

   机构名称:青海红十字医院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630005002 

   法定代表人:张建青 

   机构负责人:徐 波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南大街55号 

   电话:(0971)825268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19名): 

   徐  波 郝丽娟 王喜民 张建宁 邓  俭 孙  辉 姚凯华 康金科 

   李连生 刘海东 刘  炜 郭立平 韩有兰 李新章 赵新卫 逯金海 

   阿尖措 白延东 杨轶囡  

   

   机构名称:青海省科技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630005003 

   法定代表人:才让南杰 

   机构负责人:刘知时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1号 

   电话:(0971)6305162 6310798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 微量物证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 

   电子物证鉴定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机电产品质量鉴定 机动车质量鉴定 

   供用电技术鉴定 农林类司法鉴定(农林环境污染鉴定、农林种苗质量鉴 

   定、农业生产资料质量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47名): 

   李江涛 李建勋 袁皓卿 张  渊 王作龙 张  强 马立公 党官效 

   马  兵 王振宇 张克生 刘知时 韩健康 熊建国 李群善 梁春海 

   刘平顺 朱永吉 赵德辉 张晓林 王正青 程晓青 刘海青 郭全兴 

   任慧雯 黄秀梅 陈元礼 党小红 屈  霖 王守磊 李  凌 何得鹏 

   王普照 罗国玺 阿怀念 朱春云 刘小利 杨占武 陈素蓉 汪发红 

   罗  军 李之隆 冯  东 刘  亮 穆学周 王文贤 王西平 

   

   机构名称: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630005004 

   法定代表人:冯 萍 

   机构负责人:曲 红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建新巷26号 

   电话:(0971)8233842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 痕迹鉴定 文书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 交通事故成因、车速、痕迹、事故相关人员个体识别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24名): 

   胡景云 霍启兴 马  杰 曲  红 张迁宁 陈  艳 李西玲 王  骏 

   王志珍 王裕祥 焦健平 陈小宏 王东明 王小义 耿庆山 吴  昱 

   张春霞 杨君德 高早明 韩  胜 刘  炜 赵  云 任丽萍 陈  瑜 

   

   机构名称:青海德诚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630008001 

   法定代表人:吴宝安 

   机构负责人:鱼建青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交通巷7号 

   电话:(0971)6300082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机电设备痕迹鉴定 微量物证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21名): 

   吴宝安 鱼建青 张  奎 韩国栋 高哲俊 陈玉华 郭风龙 牛  毅 

   任庆平 范永庆 马青跃 张裕民 李彩颖 马小宁 卓君联 罗霞珍 

   王自新 赵淑静 曹长年 黄梓平 韩爱霞 

   

   机构名称:青海省明鉴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630012001 

   法定代表人:李旷林 

   机构负责人:马 杰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38号          

   电话:(0971)8186054       

   业务范围:文书鉴定 电子物证鉴定 微量物证鉴定 痕迹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8名): 

   李旷林 郝为民 张  云 拉毛卓玛 秦  涛 马  杰 刘小琴 张  彬  

   

   机构名称:青海昆仑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630013001 

   法定代表人:陈 昆 

   机构负责人:张晓东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西关大街32号 

   电   话:(0971)5261666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精神病(限民事能力评定、 

   司法精神病因果关系鉴定) 文书鉴定 痕迹鉴定(限手印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23名): 

   王伯明 张晓东 王建国 汪晓泊 燕春茂 江  浩 刘  欢 杨  涛 

   李景民 刘世龙 宋鹤龄 邢素立 张慧玲 唐国栋 杨金煜 祁淑英 

   张  理 靳宝宁 常文旭 闵蓉江 李永业 李进章 韩国玲                    

   

   机构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医院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630013002 

   法定代表人:闫自强 

   机构负责人:马力夫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东路67号 

   电话:(0971)8569855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 

   (限乙醇检测) 

   执业司法鉴定人(6名): 

   马力夫 韩玉录 马秀芳 方  宇 李善贵 王顺廷  

   

   机构名称: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630106001 

   法定代表人:张成发 

   机构负责人:张成发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6号 

   电话:(0971)6163650  6369656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18名): 

   葛修庭 白宝仓 杨  成 黄明玉 安永林 李建华 裴  杰 周世英 

   刘放民 李洪英 李蕊红 韩海伟 赵得霖 张淑坤 张梦岚 李智刚  

   马福海 赵  杰  

   

   机构名称:西宁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630106002 

   法定代表人:钟志群 

   机构负责人:魏在后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互助巷3号 

   电话:(0971)8176259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15名): 

   李启旺 赵铁军 何 军 陈嘉龙 关炳瑜 郭  巍  马  骏  高  翔 

   袁永贵 魏在后 刘建华 袁  芳 惠  瑜 何小芬  侯召民 

    2、具体流程
    一般在受伤后3月之后,才可以进行伤残鉴定,鉴定时拿着伤者的住院病历、x光片、ct片等去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伤者本人也要到场,之后等待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即可。
    3、关于赔偿金额
    伤者的年龄有多大?户口是农村的还是城镇户口? 我的补充: 2016-03-02 11:08

如果已经进行了工伤认定,那么直接去当地的劳动局申请鉴定,由劳动局组织进行鉴定,不需要去司法鉴定所。

5 超级账号5律师  2016-03-02 11:13
你好!在网上也有公布,鉴定级别和数额需要看鉴定结果。
6 温俊斌律师  2016-03-02 11:15
你好,如果是工伤的话,应当是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劳动能力等级共分为十级,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鉴定,你可以到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询问该部门的办公地点,各个级别的赔偿标准各地差别很大,西宁隶属于青海,应当使用青海省和西宁的有关规定。规定附后。另外工伤认定由西宁市工伤保险中心负责,也可到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询问该部门的办公地点。如有疑问之处,可以追问,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工伤保险条例》自己到网上搜吧,很好搜到,《青海省实施办法》、青海省办公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意见的通知》附后。
《青海省实施办法》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十六条 职工受伤用人单位应将其及时送往工伤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到工伤医疗机构就医。在外地医院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伤害之日起15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医疗目录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超出工伤医疗目录的项目应征得工伤职工或家属的同意,费用由工伤职工承担。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按实际住院天数每天发给15元的伙食补助费。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往返交通费按硬卧以下标准凭票据报销(不包括出租车票);住院前住宿费按不超过三天,每天标准不高于150元报销,住院治疗期间按规定报销;转外就医按实际天数每天发给30元的伙食补助费。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部分自理。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含革命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经工伤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确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回原籍居住就医的,应在本人长期居住地选择一家工伤医疗机构作为医治工伤的医院,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同意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需要工伤康复的,由经办机构批准,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服务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表》。用人单位拒不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直接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根据所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交以下相关补充材料: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四)养父母、养子女的关系证明;
  (五)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条 经办机构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核定完毕,按规定落实相关待遇。其中应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开始计发。
  第三十一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安装或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确定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或配置。安装或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本人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规定退休年龄。伤残津贴扣除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不享受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其他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企业依法关闭、破产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符合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伤残职工应以本人伤残津贴或本人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到规定退休年龄。扣除本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或本人工资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三十四条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或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缴费工资的15个月至7.5个月,其中五级15个月,六级13.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5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5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缴费工资的15个月至7.5个月,其中五级15个月,六级13.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5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5个月。
  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五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与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新发生工伤的,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程序履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手续,享受新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享受《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关闭、破产的,应将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移交长期居住地街道或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发放。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待遇的其他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提请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四十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根据新发生工伤的伤残部位评定伤残等级,可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其本人伤残程度最高的级别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2013年12月31日(含31日)前发生工伤,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每人每月增加190元。
(二)生活护理费。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按照其生活依赖程度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提高到2013年新发生工伤护理费的水平,即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调整为117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调整为1560元,完全护理依赖每人每月调整为1951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实际领取额每人每月低于780元的,调整到每人每月780元。
三、调整时间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待遇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调整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五、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工作要求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关系到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政策,确保调整增加的工伤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应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2014年8月12日
7 凌爱军律师  2016-03-02 11:16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关于西宁市工伤认定部门一般由西宁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作出。
     其次,关于伤残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具体可以跟劳动局沟通。
     再次,关于工伤认定和伤残赔偿,需要您作出伤残认定后按照工伤等级来确定的。《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最后,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后,可以跟用人单位沟通,要求给予赔偿,如果不予支付,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如果满意,还望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8 张德华律师  2016-03-02 13:34
伤残鉴定一般是在司法鉴定所,如果工伤是在劳动局
9 110网律师  2016-03-02 14:44
你可以去当地的法律援助处咨询下。
10 雷衍祥律师  2016-03-02 14:56
是工伤还是其他原因伤害?
如果是工伤,鉴定就直接找当地劳动局。
如果是其他原因如交通事故,侵权导致的伤害,则经司法厅核准登记备案的鉴定机构都可以做鉴定的。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的是否局/所。

鉴定级别和赔偿金额根据受伤情况、受伤地点、户籍、收入等因素确定。
11 孙新律师  2016-03-02 16:45
关于西宁市工伤认定部门一般由西宁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伤残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具体可以跟劳动局沟通;关于工伤认定和伤残赔偿,可以网上搜工伤保险条例。
12 徐志远律师  2016-03-02 18:04
1、伤残鉴定是对交通事故或者是伤害造成损伤的鉴定,有当事人协商委托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委托由依法成立的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工伤赔偿,应该先由劳动局进行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后由劳动局专门机构组织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然后按照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按照公司必须待遇赔偿。 我的补充: 2016-03-02 18:05

然后按照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13 110网律师  2016-03-03 15:21
伤残鉴定可选择专业的司法鉴定所,工伤则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14 陈婷律师  2016-03-04 10:36
司法鉴定所
15 张  静律师  2016-03-06 16:43
是工伤,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再劳动能力鉴定,赔偿根据鉴定结果计算,最后提起劳动仲裁索赔,具体劳动能力鉴定需要专门机构评定
假若属于工伤,先申请工伤认定,鉴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单位为你缴纳了工伤保险,该工伤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没有为你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工伤保险赔偿,由单位全额赔偿。该工伤赔偿,单位拒绝支付的,你应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赔偿,不服劳动仲裁时,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工伤赔偿。      在一个月之内单位不申请的,在一个月之后一年之内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切记:申请工伤认定和申请劳动仲裁一般都只有一年的时间。       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也在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