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工程合同时明确了将招标文件纳入合同组成中,现合同条款未完善的部分是否可以利用招标文件中相应的专用 招标文件中注明:投标依据当地定额估价表及投标时的造价部门发布的信息价并且在合同条款标明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并注明调整方法:预算价+设计变更+各种政策性因素文件;签订的合同同样采用可调价合同,但调整方法:中标价不调整,如何调整,应有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经济签证进行调整,其结算依据当地实行定额估价表、与工程同步的当地价格信息按相应费用标准执行。这两种调整方法是否矛盾?结算时按中标价+设计变更+中标价内的主要材料价差按施工期间内当地造价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与投标时的材料信息价进行调差是否正确?
2011-09-20 19:02 tjwj11……(新疆-乌鲁木齐)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陈晓云律师 2011-09-20 20:46
有矛盾
2 超级账号5律师 2011-09-20 22:42
合同是在招标文件框架内签订,如果合同约定不清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明确责任的,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执行,但是双方无法达成共识的,只能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3 110网律师 2011-09-29 14:24
有冲突的条款可以协商,如果不妥可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