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法律援助 我自2000年6月到2009年8月在某局工作(临时工)只在2007年10月签了劳动合同,只给交纳了养老保险,2009 年8月只因一个不成为理由的理由而解雇了我,我感到不平衡,我从没有休息日,更没有双休日和法定假日,我相请求仲裁,得到补偿,但仲裁部门让我自己取证,但我的工资单等一些材料都在某局,不给我,我很难取到证据,我应该怎么办呢?
2009-09-22 12:44 tianmm(辽宁)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9-09-22 12:49
对于职工的工资薪酬待遇,以及考勤记录等,应该由单位负责举证。不能把所有的举证责任都强加到员工头上。仲裁的做法欠妥。
2 周翠玲律师 2009-09-22 12:54
到银行打一份工资明细出来,劳动局打一份社保缴费记录信息,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劳动仲裁这方面单位负主要举证责任,但是在仲裁委员会立案的时候,你还是需要准备一些证据的。能搜集多少就搜集多少,这样对你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