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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所有权
作物所有权 事件
1、2008年小强有一个厂房交给小建使用,没有要求小建支付相关的费用。2009年小建取得厂房所在地的使用权,在没有经过小强协商的情况下对厂房继续使用至2016年。
2.2011年小建有一块地,小强在征求小建同意的情况下,种植果树,小建没有要求小强支付相关的费用,一直至2016年。
情况:1、小建在2016年要求小强把2011年到2016的地租补交。这合理吗?
      2.小强在小建计算地租的情况下,要求小建补交厂房使用费。这合理吗?
2016-02-17 22:35 nauty(广东-江门)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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