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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2007年10月之前系被告聘用的合伙企业会计。2007年10月2日,原告受被告委托以借款人的名誉
原告2007年10月之前系被告聘用的合伙企业会计。2007年10月2日,原告受被告委托以借款人的名誉 原告2007年10月之前系被告聘用的合伙企业会计。2007年10月2日,原告受被告委托以借款人的名誉从XXX信用社贷款贰拾万元归被告使用,由XXX、XXX二人担保。至今被告没有归还贷款,也没有收回给原告出具的收据。理由:2007年10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委托借款协议”,由合伙的一个被告人代表出具了收款收据贰拾万元。能否凭据“委托借款协议”,由合伙的一个被告人代表出具了收款收据起诉被告?
2011-09-11 16:18 潘友好(山东-德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超级账号5律师  2011-09-22 14:26
要根据协议内容以及银行是否起诉该会计来分析,建议带委托借款协议找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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